2000年4月4日的《光明日报》刊登了熊峰先生的文章《也谈公司的目标》。在这篇文章里,熊先生提出了公司评价的新标准,读后很受启发。如熊先生提出“利润最大化”的公司目标往往会导致“企业行为的短期化”;企业的内部各主体有不同的目标选择,并非都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可能会吸引更多的竞争对手介入竞争等观点充满新意,给人很大的启示。但文中也有一些观点值得进一步讨论。
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市场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区别就在于公司的设立是人们追求赢利的结果。在公司的发展史上,任何时期的公司都是营利性的主体。强调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从公司的动机和目的而言的。公司的营利性与赢利是两个概念。赢利是结果,而营利是动机。为达到赢利的结果,公司会调动一切资源,当然包括对资本市场的运用。这里有三个问题必须区分:第一,要将公司的动机与结果区别开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否赢利并不能成为公司是不是公司的标准,不能说没有赢利就不是公司,而只能说公司的目标是营利,只是结果是否赢利并不影响公司的定位。第二,要将公司的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手段区分开来。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目的可以有多种手段。“企业的商品经营”与“企业资本经营”都是企业实现赢利的手段,企业“行为的短期化”也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企业的目标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在对企业的目标评价中既注意到短期赢利状况,又注意到长期赢利的潜力,企业的短期行为或许就可以避免或适当减少。第三,要将企业的目标与企业内部各主体的目标选择区分开来。企业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企业内部的职工或分支机构不具有市场主体资格,所以,不能将企业的目标与企业内部成员的目标混淆在一起。在社会中,每个人都会扮演不同的角色。作为企业的职工,在企业内部,不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而是企业的雇员,与企业是委任关系或雇佣关系。但这丝毫不影响企业的职工在其他场合扮演独立市场主体的角色。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的目标应该是单一的,那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至于公司内部的员工和公司关联主体的目标是另外的概念,需要建立另外的评价体系。他们虽然与公司有关,但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其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营利。
出于经营策略的考虑,公司在经营的某个阶段,并不必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前进的路径选择问题,与公司的目标没有必然联系。“保持适度利润不致吸引潜在对手进入该行业,可避免工会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反托拉斯的行动和违反道德的指责”。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为什么?当然是为了追求更大的赢利。如果赢利水平过低,当然不会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但当投资者进行理性分析后得出赢利空间巨大的结论,会不会将资源迅速转移到该行业?保持适度的利润最大化的手段,是一种长期的经营策略。其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公司的评价体系并不科学。从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基本指标来看,有许多方面并未与国际接轨。但是,讲求公司的营利性,追求赢利的结果,并不是说我们丝毫不考虑企业的存量问题。对公司的资本进行经营,恰恰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手段。强调资本经营并不能否认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反地,资本经营既是公司实现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外在表现。必须指出的是,公司经营的短期化倾向,并不是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造成的,而是因为我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方法选择有问题。以承包制为例,之所以会带来公司经营的短期行为,就是因为有承包期限的约束,为了在约定的期限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必然会采取“杀鸡取卵”的经营方法。这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而是方法选择不当的结果。不能因为公司有短期行为,而否定公司的目标。
我们也看到,在现代知识经济条件下,公司确实有一个评价体系重构的问题。以亚马逊公司这个著名的网络公司为例,它1994年亏损5万美元,1995年亏损30万美元,1996年亏损570万美元,1997年亏损1050万美元,而1999年亏损更高达3.5亿美元。但是亚马逊公司第一期股票的发行价为9美元,到1998年已经高达209美元。一面是巨额的亏损,而另一面则是飞涨的股价。如何理解这一问题?从一般层面上来说,公司追求赢利,但并不要求立即赢利。股票价格的上扬说明投资者看好亚马逊公司未来的赢利前景。这仍然是将赢利作为公司的目标。当然,投资现代网络公司会面临巨大的风险,正是风险的存在才使得投资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网络公司的“价值”就在于它能为投资者带来更大的利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公司目标逐渐清晰的过程。只有目标明确、途径合理,机构科学、人员精干,我国的公司发展才会有希望。可以说,现代公司的基本假定就是:有明确的目标——以营利为目的;有合理的途径——实行股份制;有科学的机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现在的关键就是要有具备良好素质的人才,使公司这样一种组织形式能够迅速地发挥作用。